(七)国有资产收益。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及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实行特许经营项目的有偿出让收入和文化遗产的门票收入,利用城市基础设施取得的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收益;
(八)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包括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
(九)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入。行政事业单位利用政府职能、政府信誉及利用政府职能垄断经营取得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十)除上述所列项目之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非税收入;
(十一)上述第1一10项的利息收入。
上述收入中需缴纳税款的,税后收入为政府非税收入。
三、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
(一)强化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职能。各级财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征收和稽查。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明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职能和职责,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水平。
(二)统一政府非税收入征缴管理。政府非税收入采用财政直接征收和委托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征收两种形式。全市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单位开缴款书、银行代收、银行打票、财政统管、政府统筹”的征管模式。所有政府非税收入一律通过财政部门在代收金融机构开设的政府非税收入归集户上缴。由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分类划解到国库或财政专户。
(三)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减免程序。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擅自减征和免征政府非税收入;因政策因素需要减征或免征政府非税收入的,要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减免程序,由单位提出申请,执收单位审核,经财政部门汇总后,报政府常务副县(市、区)长审批,未经批准,执收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特殊原因需要减征或免征政府非税收入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执收单位签署意见,财政部门汇总后,报政府常务会审批。
四、统一银行账户管理
(一)所有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原则上全部撤销,统一在财政国库支付中心设立账户,特殊原因确需设立账户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监察、财政、人行等部门审核后提出意见报政府审批。否则视同私设“小金库”进行处理。对单位私存私放、坐支挪用或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存储政府非税收入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