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实施意见
(周政【2009】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18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豫政〔2003〕5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重要意义
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建立公共财政的重要基础,是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重要保证,是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防止滋生“小金库”,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腐败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重要意义,落实责任,明确任务,按照实施意见,把认识统一到政府非税收入“所有权归国家,使用权归政府,管理权归财政”上来,认真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切实做好政府非税收入规范管理工作。
二、明确政府非税收入范围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法或者凭借国家资产(资源)、政府投入、国家赋予的垄断职能、政府信誉,收取、提取、筹集的财政性资金。
政府非税收入的范围: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
(三)罚没收入;
(四)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五)政府部门所属单位上缴收入,下级政府和业务部门上解分成收入;
(六)国有资源收益。包括土地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汽车号牌使用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取得的广告收入以及报社的广告收入,城市户外广告、车体广告等利用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