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我省阳台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
(黔建科标通〔2009〕158号 )
各市(州、地)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省直有关厅(局)及各有关单位:
鉴于目前我省开发单位和设计单位对阳台设计与建筑面积计算的有关标准理解不一,在执行标准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和争议,为规范我省建筑阳台设计及建筑面积计算,根据《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建筑工程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GB/T50353-2005)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明确我省建筑阳台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如下:
一、适用范围:
贵州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在建筑规划设计、工程造价、房产测量、规费征缴等环节计算建筑面积时,应当符合本通知之规定。
二、阳台的定义:
(一)阳台是指供居住者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的空间。为实现这些功能,阳台应具备以下特征:
1.与住宅基本空间相连,与户外相通,是住宅与户外过渡的半室外空间;
2.能够接受日光照射,并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
3.有永久性上盖、地板和围护栏杆、栏板;
4.地面构造应有排水设施,并设置晾晒衣物的设施。
(二)阳台按与建筑主体结构外边缘的关系分为挑阳台、内阳台和复合阳台。
1.以悬臂结构挑出建筑主体结构(或外墙)的阳台为挑阳台;
2.阳台外边缘与外墙面齐平的阳台或以墙(柱)为承重的阳台为内阳台。
3.当一个阳台部分为挑阳台、另一部分为内阳台组成时,为复合阳台。
三、阳台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符合以下标准的住宅的不封闭阳台,按围护结构水平投影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如果超过,超过部分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封闭阳台无论是否符合以下标准,均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1.建筑面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户型,各类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以阳台底板计)总和不大于12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