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进度安排
(一)细化方案,自查自纠(5月中旬以前)。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本方案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和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发现的突出问题,制订本地区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立即行动,做好部署和落实工作。要加大对发生事故地区、企业的检查力度,督促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各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防范和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
(二)督促检查,全面推进(5月中旬至9月)。
1.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方案所列治理内容,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监督检查,督促建筑施工各方主体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全面深入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要围绕汛期、暴风雨等极端天气,落实防范措施,严密防范因大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2.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对行动过程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掌握情况;配合9月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本地区安全生产治理行动进展情况进行专项抽查;对重大事故隐患和突出问题要挂牌督办,逐项销号;对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要分析原因,研究对策,集中整治。
(三)深化治理,巩固成果(10月至12月底)。
1.对第四季度赶工期、抢任务现象增多和进入冬季施工的特点,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认真落实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要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对辖区内重点地区(城市)、重点工程组织开展督查、抽查。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和事故隐患要及时消除、处理。
2.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开展隐患整改情况“回头看”,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建立长效机制。并于2009年11月15日前将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总结逐级上报省建设厅施工处。
七、工作要求
安全生产治理行动要贯穿各地区、各单位全年安全生产工作的始终,与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和同步总结,并结合安全生产规律特点,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是“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步骤、要求和保障措施;建立组织协调机构,明确各有关单位的职责;认真落实一把手负责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任务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人;采取有效措施,将安排部署落实到每个基层单位,落实到每个岗位,并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