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灾情会商制度的通知
(宁减办[2009]3号)
自治区民政厅、农牧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局、气象局、地震局:
为了加强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准确了解掌握自然灾害灾情信息,全面客观的总结分析自然灾害发生发展情况,为有效应对自然灾害提供科学决策依据,切实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制定灾情会商制度。
一、会商的部门和人员
灾情会商会由自治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召集,也可由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召集,由民政、农牧、水利、国土资源、林业、气象、地震等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参加。
如遇较大灾情,或有重大问题需要研究解决时,会商会由自治区减灾委员会主任主持,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参加。
二、会商形式
灾情会商形式分为会议会商和电话会商。
会议会商:根据自然灾害程度、发生、发展、结束的不同时期和抗灾救灾工作的需要,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灾情会商会议。
电话会商:根据抗灾救灾工作的需要,部门之间采取电话、传真、互联网等及时沟通联系。
除召开会商会议和电话会商外,也可采取互通简报、信息、工作通讯等形式通报相关情况。
三、会商内容
(一)互相通报有关部门相关单位掌握的雨情、汛情、旱情、震情等灾情动态信息;人员受灾、农业受灾、房屋受损、水利设施受损、人员紧急转移安置以及经济损失等情况;采取的措施以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等。
(二)互相通报有关部门相关单位抗灾救灾工作的阶段总结、好的经验与做法、重大举措以及下一步打算等。
(三)针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布置工作任务。
(四)其他需要会商的内容。
四、职责与分工
民政:负责提供人员受灾、财产受损、紧急转移安置、倒损房屋恢复重建、救灾款物分配以及保障灾民基本生活的情况和措施等。
农牧:负责提供农牧业灾情信息,依据灾情提出农牧业减灾对策以及采取的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