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第二阶段(5月中旬至9月底),加强督促检查,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各项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方案所列查处行为,认真组织开展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工程建设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非法违法行为;对查出的问题,要逐一登记,建档立案,逐级上报,要坚持公正执法、严格执法,从严从快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的各种非法违法问题,为国庆60周年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三)第三阶段(10月至12月底),深化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巩固扩大成果。
针对第四季度赶工期、抢任务现象增多和进入冬季施工的特点,加强对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开展情况的督查检查,督促建筑施工等相关企业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积极防范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做好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总结,针对执法行动中暴露出来的监管以及安全生产制度建设方面的不足,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制度、机构、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效率,保证执法质量。各市(州、地)建设局应于11月15日前将书面总结报省建设厅施工处。
六、工作要求
各地、各单位的安全生产执法行动要贯穿于本地区、本单位全年安全生产工作的始终,与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推进。同时要结合安全生产规律特点,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安委会的统一部署,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部署及落实工作。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切实把工作做深、做细。建立本地区“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工作信息报送制度,明确部门、人员,及时上报相关信息。
(二)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处理。该停工整改的,停工整该;该吊销、暂扣资质、资格、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坚决吊销、暂扣,无权吊销、暂扣的,可以向发证机关提出建议,由发证机关予以处罚。对于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依纪进行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存在严重非法违法行为的企业,要在媒体上公布。
(三)加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力度。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要求,坚持“四不放过”原则,认真查处各种生产安全事故,严肃责任追究。要充分发挥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协调机制的作用,坚决惩处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涉及的瞒报事故、失职、渎职行为,公开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四)强化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搞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目标、范围、重点和要求,广泛发动群众、鼓励群众参与到打击非法违法行为行动中来。各地要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方便群众投诉。对于举报有功人员,给予适当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