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范围和内容
(一)范围:在建房屋和市政项目中各相关责任主体及其从业人员。
(二)内容:
1.工程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和质量安全报监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
2.施工企业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失效未办理延期手续,仍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3.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迟报、漏报的;
4.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5.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
6.其他建筑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三、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我厅成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执法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建设系统“建筑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领导工作。
组 长:李光荣(省建设厅党组书记、厅长)。
副组长:周世玲、王 伟。
成 员: 赵勇根、梁 余、曾庆福、吴泽南、申文晓、王 敬。
职责分工:
1.施工管理处负责制定我省建筑施工执法行动实施方案,以及对各地、各单位的检查和考核方案;负责报送执法行动方案、总结以及通报执法行动开展情况;负责组织检查组对各地、各单位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2.法规处和执法大队负责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参与对各地、各单位的检查。
3.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总站负责配合施工管理处开展对各地、各单位的执法行动的检查和总结。
四、检查方案
(一)各地、各单位应按本方案和本地区、本企业实际,结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行动。
(二)省建设厅将于6月、9月、12月分别组织检查组对各地、各单位以及在建项目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情况进行抽查。具体检查要求和时间另行通知。
(三)省建设厅将于年底对各地执法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和总结。
五、工作安排
(一)第一阶段(5月中旬以前),细化方案、开展自查自纠。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结合2008年“隐患治理年”发现的突出问题,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方案,并立即开展行动,做好部署和落实工作。各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