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建房屋及市政工程(含拆除工程)的检查重点:1.施工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2.施工用电、基坑支护与降水(含高边坡)、土方开挖、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爆破(拆除)、隧道、桥梁等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审、批和实施情况;3.深基坑、管沟(槽)和地下作业的排水、放坡和支护情况;4.塔吊、物料提升机、井架(龙门架)等垂直运输设施及落地式脚手架的基础,以及拉结和防风装置情况;5.临时用电设施的防水防触电装置情况;6.施工现场高边坡、挡土墙稳定性及临近的临时施工工棚、宿舍搭设情况;7.位于学校、集贸市场、城区人行路边等人口密集地段的施工围墙的稳定性情况;8.施工现场生产、生活污水排水以及其它安全生产等情况。
(二)市政基础设施的检查重点:1.供水、供电、供气情况;2.低洼地势及地下设施排水情况;3.沿街广告牌及市政道路沿线边坡防护工程稳定性情况;4.河道清淤疏浚情况等。
(三)风景名胜区的检查重点:1.漂流设施安全情况;2.河道清淤疏浚情况;3.河流流量监控情况;4.沿河道栏杆防护情况;5.陡坡处防坠落措施,防山体、边坡失稳及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措施。
(四)已建房屋的检查重点:1.房屋周边排水情况;2.房屋周边山体、堡坎稳定性情况;3.房屋外墙面砖、外窗及外墙悬挂临时性设施(特别是临街高层建筑);4.危旧房屋情况等。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组成检查组开展检查,并督促处各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二)各地、各单位要健全和落实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等制度,对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督促整改,跟踪落实;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要依法严厉查处,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各地、各单位应加强与气象、国土、水利等部门的联系,加强汛期值守和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确保讯期信息畅通、确保应急措施到位,实现安全渡汛。
附件:1.《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09〕33号)(略)
2.《关于立即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黔安委办〔2009〕35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