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黔建施通〔2009〕265号)
各市(州、地)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建办保电〔2009〕15号)部署,我厅决定立即组织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和方式
检查内容:工程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落实情况;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管、安全监管、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和《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住宅建筑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质量安全情况。
检查方式:各地、各单位应立即组织开展自查,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我厅将于7月份开展全省督查(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二、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开展本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工作自查。对查出的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要限期整改,确保100%整改到位;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