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贵州省勘察企业技术工人职业培训、鉴定、持证上岗的通知
(黔建设通〔2009〕266号)
各市(州、地)建设局,各勘察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工人考核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和《贵州省建筑行业资格鉴定和证书制度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筑行业从业人员应持证上岗。为进一步落实勘察企业技术工人持证上岗工作,规范我省勘察市场用工行为,杜绝私招乱雇现象,全面提高勘察行业技术工人的整体素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促进勘察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要求的“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鉴定、先培训、后上岗、先培训、后输出”的四条基本原则,从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起,全面开展贵州省勘察企业技术工人职业资格培训、考核、鉴定和发证工作。
凡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的从事勘察工作的技术工人必须进行技能培训(安全知识、技能知识、质量知识),经培训鉴定机构考核考评合格,获得相应的证书后方可上岗。勘察企业技术工人的持证上岗情况,将作为资质审核的主要依据之一。各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勘察企业技术工人持证上岗情况的督导检查工作。严禁无证上岗,对现场抽查、验证中发现生产人员无证上岗的;责令其立即停止工作,责成其限期参加培训,取得相应证书方可上岗,并对其所属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对落实持证上岗要求不到位的勘察企业,下发督察通知书,限期整改;对持证上岗问题严重的勘察企业,下发停工通知书并予以通报,限期整顿。
省建设厅对勘察企业技术工人持证上岗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处和贵州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管理中心负责勘察企业技术工人《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和鉴定核发工作。有关的培训工作委托贵州省工程勘察设计协会承办。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把勘察行业技术工人持证上岗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加强动态监督考核。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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