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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09年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三)督查结束后,各小组将督查总结送厅施工处汇总,并将督查情况予以全省通报。对存在违法乱纪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对存在严重质量、安全事故隐患的予以作不良行为记录。

  三、督查内容

  (一)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内容

  1.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职责情况。主要检查我厅与各地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完成情况;贯彻落实《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黔府办发〔2009〕30号)、《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黔府办发〔2009〕31号)的情况;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情况;汛期安全生产情况。

  2.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管理职责以及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主要检查在建项目施工许可、安全监督手续办理情况;安全生产费用拨付情况;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三项行动”情况;工程监理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监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工程监理单位执行《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情况。

  3.在建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进行检查。

  (二)建筑工程质量检查内容

  1.各地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开展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的情况,开展工程质量检查或巡查、抽查的情况,对工程质量事故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情况。

  3.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机构等各方责任主体以及建造师(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4.工程实体质量情况。

  四、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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