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允许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农户可以采取土地入股的方式,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或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股份合作终止时,入股土地应退回原承包农户。
(七)未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集体土地、水面、“四荒”土地、林地以及整治开发后的农闲宅基地等,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可采取招标、协商等方式进行发包,承包方所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依法流转。
三、支持各类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八)支持专业种养大户、种田能手、外出务工经商的回乡创业者参与农村土地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此类经营业主可参与全市“神农杯”创业竞赛活动。
(九)支持农民成立土地专业合作社开展土地规模经营。农民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加入合作社,合作社可将入股的承包土地量化到人实行集中经营,也可以集中对外招标农业开发,收益按合作社章程进行分配。
(十)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经营主体参与农村土地流转,建立生产基地,集中从事土地规模经营。土地流转时,可采取“公司+基地+农户”、“公司+合作经济组织+农户”或订单农业等方式,带动农户发展产业化经营。
(十一)支持基层农技推广人员利用技术承包、技术参股和
组建专业化服务队等形式参与农村土地流转,建立科技示范基地。
成绩显著的,在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或安排有关专项资金时优先。
(十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对依法收回的承包地、“四荒”地、农户自愿放弃的承包地以及经整理和置换新增的耕地,实行统一经营,流转或发包给业主进行规模经营。流转收益主要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和化解集体经济组织债务等。
四、加大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扶持力度
(十三)对受让土地100亩以上,流转期限3年以上,并签订规范流转合同,从事粮、棉、油等大宗农产品生产的经营主体,除国家和省政策奖补外,市、县区连续三年另行给予奖励。对受让面积100-1000亩的,每年每亩奖励20元;受让面积1001-2000亩的,每年每亩奖励30元;2001-3000亩的,每年每亩奖励40元;3001亩以上的,每年每亩奖励50元。对单季流转冬闲田从事午季粮油生产的,奖励标准翻一番。上述奖励资金市、县区按3:7的比例承担,自2009年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