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若干问题意见的实施意见
(六政〔2009〕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动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若干问题的意见》(皖政〔2009〕1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农村土地流转要按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进行,尊重农民意愿,坚持平等协商、等价有偿,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农村土地流转的收益全部归承包农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扣缴或挪用。
(二)坚持稳定、规范、有序的原则。农村土地流转要稳定家庭承包经营体制,在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前提下进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制度,加强科学管理,强化土地流转信息服务,规范土地流转合同,及时调解土地流转纠纷,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切实保证土地流转的健康有序发展。
(三)坚持集中、规模、增效的原则。农村土地流转要以农业产业规划为基础,以培育特色优势产业为目标,立足于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引导相对集中、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繁荣。
二、探索多种形式流转农村土地
(四)农民可以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在土地流转时,农户可以自行协商流转,也可以委托流转。受让方可以是专业大户、家庭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也可以是其他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组织和个人,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
(五)农民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集中流转。在委托土地流转时,农户应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中介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在集中流转、连片开发过程中,对其中少数不愿流转的农户,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出面协调,在承包户自愿的基础上,可以通过调换土地等方式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