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六政办〔2009〕49号)
金安区、裕安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六安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六安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户外广告管理,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六安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六政〔2007〕3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六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相关规定,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的招标、拍卖、申请受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市建设、规划、工商、交通、公安、气象、环境保护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自身职责,做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依据六安市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负责牵头组织编制专项规划,并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后,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经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专项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予以批准。
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依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要求,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的方式出让市重要区域、主要道路上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泊位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