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事业单位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将资产整体或者部分无偿划转的;

  (二)下属单位之间合并或者无偿划转资产的;

  (三)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其他产权变动行为,报经本级财政部门确认的。

  第三十七条 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组织资产清查的;

  (二)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三)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四)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改变,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五)年度终了时,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

  (六)事业单位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七)本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资产清查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益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方面的清查,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进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的,除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组织资产清查外,应当向本级财政部门申请,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有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及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单位,应当向主管部门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七章 产权登记与纠纷调处

  第四十一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登记管理,依法确认国家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产权登记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财政部门根据国有资产产权关系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产权登记,领取由财政部门核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

  第四十四条 《产权登记证》应载明以下内容: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