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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应当交由本级财政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统一公开招拍;单位不得自行对外出租、出借。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的,应在进行可行性论证后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有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应在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投资或者担保。

  使用国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本级财政部门核准或者备案。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有偿使用取得的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超标准配置、利用率低或者长期闲置的,由本级财政部门调剂使用或处置。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转让所有权、使用权或者核销产权的行为。具体包括:

  (一)无偿调出。指单位之间在国有资产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方式变更占有、使用权人;

  (二)出售。指以有偿转让方式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并按有关规定收取相应收益;

  (三)报废。指经有关部门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不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核销;

  (四)报损。指对发生的坏账损失、正常损失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核销;

  (五)捐赠。指经批准将尚能继续使用的资产用于无偿支援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

  (六)置换。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人或占有、使用权人。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因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按照规定权限报批。未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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