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创知名品牌奖励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各有关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为加大对发展品牌经济的政策扶持力度,提高企业争创知名品牌的积极性,推动品牌战略的深入实施,加快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的知名品牌,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完善新创知名品牌奖励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立专项奖励资金
市和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设立新创知名品牌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奖励当年新创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山东省著名商标、山东名牌、山东服务名牌的企业。奖励资金由财政部门管理和监督使用。
二、使用对象
潍坊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各类企业或经济组织。
三、奖励标准
(一)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分为两个标准奖励,其中通过行政程序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一次性奖励100万元,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二)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新获得“山东省著名商标”、“山东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新获得“山东服务名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