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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区(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试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章 区(县)考试中心职责

  第五条 区(县)考试中心必须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考核工作。

  第六条 区(县)考试中心必须按市安全监管局、市考试中心的要求,负责设置场地、计算机软硬件等设施和配备人员,保证考试设备和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第七条 区(县)考试中心负责本区域内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计算机考试,加强本中心的日常管理,认真做好考试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第三章 区(县)考试中心管理

  第八条 区(县)考试中心应当每日查看市考试中心发布的考试信息,提前下载考试人员名单。

  第九条 区(县)考试中心应做好考场相关规定的公示,在考场醒目位置设置考场分布图、考试程序指南、考场管理制度、考生须知、考场监督电话、安全通道等公示牌。

  第十条 工作人员应在正式考试前30分钟到达考场,做好考试前各项准备工作,保证考试设备始终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应衣着整洁,积极热情为考试人员服务,做好咨询、接待、组织、管理工作,妥善处理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十二条 监考人员必须佩带统一制作的监考证方可进入考场,应认真核对考试人员准考证和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合理有序地安排考试人员进入考场。无关人员一律禁止进入考场。考试迟到15分钟或证件不全者不能参加本场考试。

  第十三条 监考人员在考试开始前必须向考试人员宣布考场纪律,不准考试人员将与考试有关的教材等资料带入考场,不能提示或回答与考试内容有关的问题。

  第十四条 考试人员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考试期间将通讯设备置于关闭状态。对违反考场纪律的考试人员,监考人员应立即提出口头警告,对经两次警告仍不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继续违纪、舞弊的考试人员应按规定取消其考试资格,成绩作零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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