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监局关于开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东政办发〔2009〕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安监局《关于开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关于开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安监局)
为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探索建立企业安全管理工作长效机制,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按照《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54号)和《中共东营市委、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东发〔2009〕8号)文件精神,现就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评定范围及时间安排
此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等级评定范围是:化工(含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公众聚集场所、燃气、冶金、轻工、纺织、机械制造、建筑施工、电力、交通、渔业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集中评定管理从2009年6月中旬开始至2010年12月下旬结束,从2011年开始实行动态管理。
二、评定工作步骤
(一)标准制定和宣传培训阶段(2009年6月中旬至8月中旬)。制定《东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标准》(以下简称《等级评定标准》)。《等级评定标准》采用“千分制”,由共性部分“十个方面”600分和“行业特殊要求”400分共11个方面组成。共性部分和部分重点行业的“行业特殊要求”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制定,其他行业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自行制定。各级各部门、单位要结合任务分工和行业实际,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宣传发动,使生产经营单位充分认识实行等级评定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对各行业主管部门、相关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学习有关文件、标准规范等,统一思想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