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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24、经中国人民银行、原对外贸易部(现为商务部)、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借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25、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标的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的,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分保保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27、准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代收的以下资金项目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具体包括:按规定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代收代付的证券公司资金交收违约垫付资金利息;结算过程中代收代付的资金交收违约罚息。

  28、准许证券公司代收的以下费用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为证券交易所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代理他人买卖证券代收的证券交易所经手费;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代收的股东账户开户费(包括A股和B股)、特别转让股票开户费、过户费、B股结算费、转托管费。

  29、准许期货经纪公司为期货交易所代收的手续费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30、准许证券公司上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准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主承销商代扣代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31、私人住宅、小卖店以及其他单位(即公用电话兼办人)利用其自用电话兼办公用电话业务,以其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邮电部门的管理费和电话费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32、从事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未参与运输劳务的,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以其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者的运输费用及其他代办费用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33、非电信单位在代理公用电话、手机充值卡等业务过程中,将部分业务分给各个代办点,非电信单位从委托方收取价款后,再转付给各个代办点手续费。对代理单位按差额征收营业税,即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支付给各个代办点手续费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对代办点,按其取得的实际收入征收营业税。

  34、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煤)气、维修基金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35、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为计税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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