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第六条 纳税人应根据取得的扣除项目合法有效凭证逐一填列《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清单》,在进行营业税纳税申报时,除按现行规定申报报表资料外,同时报送《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清单》的电子信息。《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清单》在申报系统中直接填写。
第七条 纳税人应按规定建立并如实登记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台账,按纳税归属期单独统计核算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金额。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扣除:
(一)扣除凭证内容与实际发生情况不符或虚开的;
(二)扣除项目金额核算不清的;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纳税人应按以下原则计算当期计税营业额:
(一)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业务,相应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金额在实现收入时扣除。
(二)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业务,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同一大类金融商品在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三)纳税人从事除上述(一)、(二)款以外的业务,按当期实现的营业收入扣除同类业务相关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计算计税营业额,应扣未扣的部分可结转下期抵扣。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营业税差额征税的信息化管理,做好合法有效凭证的信息比对工作,逐步实现网络比对。
第十条 纳税人应在次年5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分项目扣除金额汇总情况的自行审核报告或提供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要建立税负预警制度,坚持管查互动、以查促管。对税收负担异常、税负偏低的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评估发现有重大问题的,移交稽查部门稽查。稽查部门应将稽查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本办法报送纳税资料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