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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关于发布《浙江省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9〕46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落实好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范和加强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省局制订了《浙江省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浙江省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试行)》

  二ΟΟ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浙江省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按照“清单申报、凭证扣除、鉴证审核、预警评估”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纳税人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要合法、真实、完整。合法是指准予扣除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必须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真实是指确属已经实际发生并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证明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完整是指应当按照时间顺序,以清单形式逐笔如实申报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

  第五条 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合法有效凭证具体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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