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管理机构不得设立专项基金“收入过渡户”。
第三章 使用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
(一)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贴息和补助;
(二)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三)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和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及试点工程的补贴;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培训;
(五)代征手续费;
(六)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十七条 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管理机构履行职能所必须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予以核拨,不得从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收支预算编制、预决算管理和财务资金管理,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或技术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可行性报告;
(二)由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技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经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专项基金年度预算;
(五)财政部门根据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215类“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03款“建筑业”04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
第二十一条 与专项基金征收返退的有关票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按现行财政票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管理机构应加强专项基金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会计核算程序,按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管理机构报送《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报表》(见附件4)。县级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管理机构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上季度专项基金的收支情况上报市州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管理机构;市州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管理机构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季度专项基金的收支情况汇总上报省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管理机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专项基金的,由同级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管理机构及其委托单位督促补缴应缴的专项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专项基金数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及新型墙体材料购进数量的,由同级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管理机构及其委托单位责令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专项基金。
第二十五条 专项基金征收和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会同监察、财政和审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扩大专项基金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的;
(二)越权批准减免专项基金的;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基金的;
(四)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票据的;
(五)专项基金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仍在预算外循环的;
(六)不按规定比例上缴省级专项基金的。
对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原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关于发布〈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甘财综〔2003〕4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附件: 1、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表
建设单位
| 全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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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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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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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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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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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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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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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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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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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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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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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总面积(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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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基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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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决算总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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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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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质监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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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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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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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设 单 位 填 写
| 建设项目墙体材料使用量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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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新型墙体材料类
| 新型墙体材料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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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材名称
| 使用数量(标砖)
| 使用面积(m2)
| 墙材名称
| 使用数量(标砖)
| 使用面积(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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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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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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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体材料使用总面积(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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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型墙体材料使用 面积(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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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使用总面积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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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新型墙体材料使用面积(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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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使用总面积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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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返退基金金额(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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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 改 办 审 核 填 写
| 现场验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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