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
(豫政【2009】48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投标)活动,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意义
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通过竞争择优方式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途径,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和工程质量的有效手段,是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环节。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招投标活动日趋普及,招投标领域不断扩大,招投标已成为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内容。从总的情况看,我省招投标市场发展较好。但是,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地方和部门人为分割招投标市场,实行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有的项目业主以各种名义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人为干预评标和定标;有的投标人串通投标、围标,以出具假资质、假保函、假业绩、假信贷证明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中标,之后擅自转包和违法分包;一些行政监督部门监管乏力,对违法行为查处不力;有的领导干部直接介入或非法干预招投标活动,行贿受贿、贪污腐败问题时有发生。因此,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从大局出发,提高认识,采取切实可行措施,改进招投标办法,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
二、进一步放开招投标市场,促进招投标市场有序竞争
全省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清理有关招投标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办发〔2004〕56号文件相抵触的规定,并向社会公布。坚决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行为,不得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方、其他系统投标人进入本地、本系统市场;严格禁止以获得本地、本系统奖项等歧视性要求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不得要挟、暗示投标人在中标后分包部分工程给本地、本系统的承包商、供货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