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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处置民用航空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3.3.9 医疗卫生救助
  事发地市州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3.3.10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应急救援工作要在确保现场应急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实施。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人员、事故调查人员要按有关规定配带具有明显标识的专业防护服装及装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所要采取各种安全防护措施,根据需要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管理程序。
  3.3.11 群众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所负责事发区域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事故具体情况,明确群众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并组织实施,同时协调卫生部门组织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事发地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现场治安秩序。
  3.3.12 社会力量动员和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所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由省政府协调有关市州政府、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3.3.13 信息发布
  民用航空事故信息由民航局公布,省应急指挥部与民航局协调后按照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相关规定进行公布。记者赴事故现场采访报道,由省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
  3.3.14 应急终止
  (1)应急终止条件。
  --事故航空器搜救工作已经完成。
  --机上幸存人员已经撤离、疏散。
  --伤亡人员已经得到妥善救治和处理,重要财产已经得到必要保护。
  --对事故现场、应急人员和群众已经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事故所造成的各种危害已被消除,并无继发可能。
  --事故现场各种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必要。
  --受影响的民用运输机场已经恢复正常运行。
  --事故现场及其周边得到了有效控制,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的影响已降至最小程度。
  (2)应急终止程序。
  根据应急响应及启动的实际情况,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确认符合应急终止条件,并选择适当终止时机,报上一级事故指挥机构批准应急终止。

4 后期处置


  4.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市州政府负责对民用航空事故现场残留物及时进行搬移和清除,组织协调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人员,恢复正常秩序,保障社会稳定。
  发生事故的民航运输企业要按照法律规定对受害旅客、货主以及地面受损单位和个人进行赔偿、急救,并做好家属安抚等善后处理工作;通知有关保险机构及时派员赶赴事故现场,按照航空保险有关规定办理事故理赔工作。
  4.2 事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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