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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处置民用航空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应急响应:
  --民用航空器发生一般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一般以上飞行事故发生,或可能对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
  3.2 应急分级响应
  --发生Ⅰ级应急响应事件时,启动《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和国务院相关部门预案及本预案。
  --发生Ⅱ级应急响应事件时,启动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急预案和本预案。
  --发生Ⅲ级应急响应事件时,启动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应急预案和相关市州政府应急预案。
  --发生Ⅳ级应急响应事件时,启动民航甘肃监管局应急预案、民用运输机场应急预案、民用航空相关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和相关市州政府应急预案。
  启动本级应急预案时,本级应急指挥机构要向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必要时申请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相应的下级应急预案要提前或同时启动。
  3.3 应急响应内容
  3.3.1 应急救援响应程序
  民用航空运输企事业单位接到险情或事故报警信息后,要以最快速度进行核实,并按分级标准确定民用航空事故级别,按规定逐级上报。省应急指挥部接到事故信息后,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启动并实施本预案和相关市州政府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向国家处置民用航空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
  --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先期救援工作。
  --需要其他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国家处置民用航空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
  3.3.2 信息报告和通报
  (1)信息报告。发生航空器紧急事件的信息报告渠道主要来自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发生非航空器紧急事件的信息报告渠道主要来自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或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接到民用航空事故信息后,在启动本级预案的同时,报告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各成员单位。
  (2)信息通报。应急救援信息的发出和接收、应急救援指令的下达都必须记录或录音。
  民用航空事故发生后,省内各民用航空应急指挥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日向上级应急救援机构报告现场情况。现场情况包括:造成人员伤亡、失踪的情况;造成财产损失情况;人员疏散情况;待救援人员的数量及待救援人员危险程度;发展趋势及控制情况;现场医疗救治情况;现场救援进展情况;现场应急救援物资供应及需求情况。
  如事故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的,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有关部门、单位,按照省处置重大涉外事件应急预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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