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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处置民用航空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省外办:负责组织协调边防、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口岸等部门人员参与国际(地区)航班的应急救援工作,并负责与伤亡外籍旅客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协商有关事宜,根据需要与发生事故的外国航空器公司或国家使领馆取得联系,协助其处理相关事宜。
  省台办:负责协调、处置伤亡台湾旅客的相关事宜。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急救援指挥所)负责贯彻执行省应急指挥部指令;组织、协调和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根据现场情况,提出应急响应和应急结束的建议;报告现场情况和请示紧急事项;负责编制和修订民航事故处置预案及应急救援成员单位负责人名单及联系电话;定期检查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登记编号、存储保管、维护保养等情况,保证应急救援设备完好;组织开展残损航空器搬移工作;制定应急救援项目检查单。
  2.4 机场所在地政府职责
  组织制定和修订市州处置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预案;协助省应急指挥部进行指挥、调度等事项,及时发出应急救援指令;定期组织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负责联络、协调当地各应急救援单位,做好应急服务保障工作;组织开展善后工作;完成省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 应急响应


  3.1 应急响应分级
  按民用航空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4个等级。
  3.1.1 Ⅰ级应急响应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应急响应:
  --民用航空器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执行专机任务发生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伤亡人员中有国际、国内重要旅客。
  --军用航空器与民用航空器发生空中相撞。
  --外国民用航空器在我省境内发生飞行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
  --民用航空器发生爆炸、空中解体、坠机等,造成重要地面设施巨大损失,并对设施使用、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巨大影响。
  3.1.2 Ⅱ级应急响应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应急响应:
  --民用航空器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重大以上飞行事故发生,或可能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
  3.1.3 Ⅲ级应急响应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应急响应:
  --民用航空器发生较大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较大以上飞行事故发生,或可能对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3.1.4 Ⅳ级应急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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