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分级标准
1.3.1 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划分: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Ⅰ级)飞行事故:
死亡人员30人以上;重伤人员100人以上;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30人以上;航空器报废、失踪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且直接经济损失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航空器损坏,修复费用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Ⅱ级)飞行事故:
死亡人员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人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航空器报废、失踪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且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1亿元人民币以下;航空器损坏,修复费用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1亿元人民币以下。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Ⅲ级)飞行事故:
死亡人员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人员10人以上、50人以下;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3人以上、10人以下;航空器报废、失踪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且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航空器损坏,修复费用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Ⅳ级)飞行事故:
死亡人员3人以下;重伤人员10人以下;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1人以上、3人以下;航空器报废、失踪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且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航空器损坏,修复费用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
1.3.2 航空地面事故等级划分: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Ⅰ级)航空地面事故:
死亡人员30人以上;重伤人员10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Ⅱ级)航空地面事故:
死亡人员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人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1亿元人民币以下。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Ⅲ级)航空地面事故:
死亡人员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人员10人以上、5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Ⅳ级)航空地面事故:
死亡人员3人以下;重伤人员1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以下情况:
--民用航空器特别重大及重大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执行专机任务发生飞行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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