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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处置民用航空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1.3 分级标准
  1.3.1 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划分: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Ⅰ级)飞行事故:
  死亡人员30人以上;重伤人员100人以上;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30人以上;航空器报废、失踪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且直接经济损失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航空器损坏,修复费用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Ⅱ级)飞行事故:
  死亡人员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人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航空器报废、失踪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且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1亿元人民币以下;航空器损坏,修复费用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1亿元人民币以下。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Ⅲ级)飞行事故:
  死亡人员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人员10人以上、50人以下;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3人以上、10人以下;航空器报废、失踪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且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航空器损坏,修复费用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Ⅳ级)飞行事故:
  死亡人员3人以下;重伤人员10人以下;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1人以上、3人以下;航空器报废、失踪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且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航空器损坏,修复费用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
  1.3.2 航空地面事故等级划分: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Ⅰ级)航空地面事故:
  死亡人员30人以上;重伤人员10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Ⅱ级)航空地面事故:
  死亡人员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人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1亿元人民币以下。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Ⅲ级)航空地面事故:
  死亡人员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人员10人以上、5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Ⅳ级)航空地面事故:
  死亡人员3人以下;重伤人员1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以下情况:
  --民用航空器特别重大及重大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执行专机任务发生飞行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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