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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3.对因学校危房倒塌和防范不力发生安全事故导致师生伤亡的,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改造加固后的校舍如因选址不当或施工质量问题遇灾垮塌导致人员伤亡的,要依法追究校舍改造期间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或减少政府资金投入,以及疏于管理影响工程建设目标实施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建设、鉴定评估、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及其相关负责人,对工程项目依法承担责任。

  (八)信息报告

  各市、县级“校舍安全工程办”要以简报、进展情况报表等形式,定期逐级报告本辖区校舍安全工程进展情况、实施情况和督查情况。

  1.工作简报。省、市、县(区)每月至少编发一期“校舍安全工程”简报,重点反映工作进度、工作经验、存在问题和有关建议等。

  2.工程进展情况报告。每月5日前,各县(市、区)向设区市“校舍安全工程办”报告工程进展情况;每月8日前,各设区市向省“校舍安全工程办”报告工程进展情况;每月10日前,省“校舍安全工程办”向全国“校舍安全工程办”报告工程进展情况。

  3.工程实施情况报告。每季度末15日前,县(市、区)向设区市“校舍安全工程办”报告工程实施情况;每季度末25日前,设区市向省“校舍安全工程办”报告辖区内各县(市、区)工程实施情况。每半年,省“校舍安全工程办”向全国“校舍安全工程办”报告工程本省工程实施情况;年终报送本省年度工程实施情况总结。

  4.工程督查情况报告。每月5日前,各县(市、区)向设区市“校舍安全工程办”报告工程监督检查情况;每季度末25日前,各设区市向省“校舍安全工程办”报告辖区内各县(市、区)工程监督检查情况;每半年,省“校舍安全工程办”向全国“校舍安全工程办”报告工程本省工程监督检查情况。

  三、2009年度工作进度

  (一)5月8日,结合贯彻落实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召开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部署会议。

  (二)5月19日,落实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细化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工作安排。

  (三)5月20日,成立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并报全国“校舍安全工程办”备案。

  (四)6月20日前,成立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全国“校舍安全工程办”备案;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报送省政府审定后印发各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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