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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资金筹措

  1.资金安排实行省级统筹,市县负责,多渠道筹措,按照《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积极争取中央补助。每年新增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地震重点区域抗震安全隐患校舍改建。2009至2011年,每年安排省级及以上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资金2.5亿元,用于中小学 C、D 级校舍维修、加固和改造投入。各地要切实加大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的投入力度,工程资金要列入财政预算,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防止学校出现新的债务。

  2.县级政府负责筹措辖区内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所需资金。按照闽委办〔2003〕70号通知精神,省下达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用于农村义务教育专项补助资金,除按定额安排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和民办教师退养补助外,其余资金应用于中小学校舍安全建设投入。各设区市政府要根据辖区内抗震安全隐患校舍改建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对市本级学校和经济欠发达的县(市、区)给予补助。

  3.省、市、县“校舍安全工程办”设立资金专户,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集中支付、封闭运行。坚决杜绝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款的行为。省级整合和新增安排的专项资金,以及市、县安排的专项资金,全部纳入资金专户管理,要保证按照工程进度拨款,不得拖欠工程款。校舍安全工程专项资金,不能顶替原有建设项目投入。

  4.民办、外资、企(事)业办中小学的校舍安全改造,由投资方和本单位负责实施,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政府给予指导、支持并实施监管。

  (五)减免税费

  1.市、县级政府要把降低建设成本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出台优惠政策,尽量减免各项建设收费,确保专项资金真正用在学校建设上。学校建设应尽量使用存量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确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须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新建、改扩建校舍等教育用地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由市、县级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2.校舍安全工程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均应予以免收;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在服务双方协商的基础上,提倡各有关单位从支持中小学校舍安全的角度适当予以减收或免收;鼓励企业以提供免费服务的形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进行捐赠,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对表现优秀的企业和个人,可给予适当奖励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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