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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公安局、大连市人事局、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应届毕业生落户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公安局、大连市人事局、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应届毕业生落户工作的通知
(大公发[2009]70号)


各区市县公安(分)局、人事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13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大政办发[2009]45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的落户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落户条件

  落户我市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含专科,下同)毕业生在择业期内须落实用人单位,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办理录、聘用手续,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后,到用人单位注册或登记地(主城区及高新园区接收的毕业生不受用人单位注册或登记地限制)公安机关办理常住户口。

  (一)落户我市主城区的:

  1.在主城区落实用人单位的外地生源本科以上(含本科,下同)毕业生及主城区以外(指新城区和北三市、长海县)大连生源专科以上毕业生可办理常住户口;

  2. 在主城区落实用人单位的外地生源专科毕业生须办理《人才工作居住证》, 3年后凭劳动合同(或录、聘用手续)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凭证等相关手续,落报常住户口。

  (二)落户我市新城区的:

  1. 在新城区落实用人单位的外地生源本科以上毕业生及新城区以外(指主城区、北三市、长海县)的大连生源专科以上毕业生可办理常住户口;

  2. 在新城区落实用人单位的外地生源专科毕业生须办理《人才工作居住证》, 1年后凭劳动合同(或录、聘用手续)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凭证等相关手续办理常住户口。

  (三)落户高新园区的毕业生按照主城区落户政策执行;落户保税区、花园口经济区、长兴岛临港工业区的毕业生按照新城区落户政策执行。落户北三市、长海县的毕业生按原政策规定办理落户。

  (四)本市生源毕业生回原籍按原政策规定办理落户。

  (五)除毕业研究生外,已婚毕业生须夫妻双方同时满足落户我市条件方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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