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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开展扩权强县试点实施意见》、《云南省县域经济发展财政扶持措施和考核奖励办法》、《云南省县域经济发展综合评价考核办法》、《云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县域经济发展意见》等4个文件的通知


  四、本办法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县域经济发展综合评价考核办法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决定》(云发〔2004〕21号),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好字优先、分类指导、科学导向,全面、客观、公正地对全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进行综合评价和考核。激励先进,鼓励赶超,促强扶弱,在新的起点上推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为实现富民强省新跨越贡献力量。

  二、组织领导

  省县域经济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评价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省级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有关数据的初步审核,省统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综合评价结果的计算等工作。

  省县域经济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组成审查小组,负责对数据进行检查、核定,对评价结果进行确认,评价结果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三、工作原则

  坚持经济与社会事业统筹发展的原则,体现经济与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突出经济考核;坚持全面和重点相结合的原则,体现综合考评,突出重要工作考核;坚持近期和长远相兼顾的原则,使考评工作具有前瞻性和正确的导向性,突出各地加快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实绩;坚持科学真实、公正可比的原则,推动和引导县域经济提高质量,优化结构,加快发展。

  四、考核范围

  考核范围为全省129个县(市、区)。其中,一类县35个县,二类县58个县,三类县36个县。分类名单如下:

  1.一类县,35个县(市、区):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安宁、呈贡、晋宁、宜良、东川、麒麟、陆良、富源、会泽、沾益、宣威、红塔、江川、通海、隆阳、腾冲、昭阳、水富、古城、思茅、临翔、楚雄、禄丰、蒙自、个旧、开远、弥勒、文山、景洪、大理、瑞丽。

  2.二类县,共58个县(市):富民、石林、嵩明、禄劝、寻甸、马龙、师宗、罗平、澄江、华宁、易门、峨山、新平、元江、龙陵、昌宁、鲁甸、永善、镇雄、彝良、玉龙、永胜、华坪、宁洱、墨江、景东、景谷、澜沧、凤庆、云县、耿马、南华、姚安、大姚、武定、建水、石屏、泸西、河口、砚山、麻栗坡、马关、丘北、广南、富宁、勐海、勐腊、祥云、宾川、弥渡、巍山、洱源、鹤庆、潞西、盈江、泸水、兰坪、香格里拉。

  3.三类县,共36个县:施甸、巧家、盐津、大关、绥江、威信、宁蒗、镇沅、江城、孟连、西盟、永德、镇康、双江、沧源、双柏、牟定、永仁、元谋、屏边、元阳、红河、金平、绿春、西畴、漾濞、南涧、云龙、剑川、永平、梁河、陇川、福贡、贡山、德钦、维西。

  五、指标设置

  结合云南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考核指标选取经济发展指标、社会民生发展指标和可持续发展指标3大类,共计25个统计指标。

  经济发展指标为:地区生产总值、工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非农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非公经济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地方财政收入、人均地方财政收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预算内农业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重等10项指标。

  社会民生发展指标为:农民人均纯收入、职工年平均工资、城镇化率、预算内教育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重、预算内卫生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平均每万人口拥有卫生技术人员数、亿元地区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净脱贫人口数等8项指标。

  可持续发展指标为: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量、人口自然增长率、预算内科技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森林覆盖率、人均常用耕地面积等7项指标。

  六、评价办法

  采取分类指数和综合指数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价。评价过程是:收集并计算评价指标的基础数据;对评价指标的基础数据进行同度量处理,形成评价指标的比较值;用各指标的比较值乘相应的权重,得出单项指标的指数;各单项指标指数相加得出分类指数,然后根据经济发展指数、社会民生发展指数和可持续发展指数加上权重进一步计算得出综合评价指数。

  七、质量控制

  考核指标数据统一由各县(市、区)统计部门采集、整理、审核,填报《县域经济综合评价考核数据报表》。统计部门没有统计的指标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收集、整理,报当地统计部门审核。

  县(市、区)统计部门应当严格审核上报的考核指标数据,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州(市)统计部门。

  州(市)统计部门负责对所辖县(市、区)填报的《县域经济综合评价考核数据报表》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上报省统计部门。

  省县域经济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对各县(市、区)上报的指标数据进行抽查,抽查县(市、区)的个数不少于考核总数的1/3。

  八、奖励办法

  考核工作基期年为2008年,每年公布各县(市、区)综合评价综合实力排序结果,公布考核结果和表彰奖励时间均为次年的5月底前。

  省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发布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排序结果。对综合考核前10名的县(市、区)和综合评价指数排位名次提升较快的20个县(市、区)进行表彰奖励,分别授予“云南省县域经济发展10强县”称号和“云南省县域经济发展争先进位先进县”称号。

  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和审定的考核结果,对实绩特别突出的县(市、区)进行奖励。实行一年一考核,每年进行1次表彰奖励。

  九、考核纪律

  参加评价和考核的县(市、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如实填报各项统计数据,严禁虚报、瞒报、迟报。如发现弄虚作假,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取消参评资格;对已获得荣誉称号和奖励的,追回荣誉称号和奖励,并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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