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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开展扩权强县试点实施意见》、《云南省县域经济发展财政扶持措施和考核奖励办法》、《云南省县域经济发展综合评价考核办法》、《云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县域经济发展意见》等4个文件的通知


云南省县域经济发展
财政扶持措施和考核奖励办法

  为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增强县级财政实力,切实缓解县级财政困难,促进财政增长、农民增收,实现富民、富县的目标,根据省委、省政府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有关决定精神,制定如下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和考核奖励办法。

  一、加大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扶持力度

  (一)扶持资金

  1.考核奖励资金。加大对各地县域经济发展的考核奖励力度,通过考核奖励,充分调动各地发展县域经济的积极性,增强责任感。考核奖励资金属于财力性补助,应当按照规定专项用于支持县域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

  2.专项资金。省财政根据财力、项目规划及实施情况安排县域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重点用于县域重点优势产业财源项目建设的贷款贴息,以及与农业产业化发展相配套的基地建设补助。按照“渠道不变、投向不变、综合投入”的管理机制,将现有的财政专项扶持资金重点投向县域农业产业化、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

  3.清收借款。进一步加大省级财政借款清收力度,每年清理收回的财政有偿资金借款按照规定比例全部用于支持各地发展县域经济。

  4.发挥投融资职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银合作,积极推进银企合作,充分发挥各类政府性投融资担保公司的职能作用。支持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或者集合债券,稳步发展创业投资基金等多种融资方式。投融资公司应当切实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增强资产流动性,为县域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融资服务。

  (二)扶持范围

  重点扶持二、三类县中发展有规划、产品有市场,既能增加财政税收,又能增加农民收入的优势产业和特色项目。

  (三)扶持原则

  1.分类指导原则。结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云南产业发展规划,突出优势和特色,巩固、改造和提升传统优势产业,培植新兴产业和高科技产业,壮大现代农业和服务业,提高县域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实现县域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

  2.统筹发展原则。按照主体功能区划分要求,科学编制发展规划。着力改善基础环境,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生态经济,着力统筹城乡发展,切实解决“三农”问题,努力缩小城乡差距。

  3.鼓励发展原则。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发展的要求,建立财力与事权相对等,权利与义务相匹配的财政管理体制机制,加大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和对县域经济发展财政目标考核奖励的力度。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大力发展非公经济,鼓励创新发展机制,发挥非公经济在县域经济发展中的生力军作用。

  4.突出重点原则。县域经济发展应当突出优势和特点,把发展县域经济与新农村建设、兴边富民行动计划、工业倍增计划、农业产业化优势农产品推进工程、山区农业综合开发等扶持政策有机结合起来。

  (四)扶持方式

  按照分类指导原则,根据各县(市、区)资源禀赋、经济结构、发展基础、发展水平的不同状况,将全省129个县(市、区)分为3种类型,制定不同政策措施加以引导扶持。

  一类县超前发展。基础设施完善,综合实力较强,发展质量高,产业结构合理,对全省经济发展贡献突出,具有较强的自我发展能力和引导带头作用的县为一类县,共35个县(市、区)。财政政策措施以考核奖励为主,鼓励快速发展,超前发展。

  二类县加快发展。有一定发展潜力,加以扶持能够促进其加快发展的县为二类县,共58个县(市)。财政政策措施以考核奖励为主,专项扶持为辅,进一步改善县域经济发展环境,增强能力,激发活力,促进加快发展。

  三类县跨越发展。发展基础差,发展难度大,受自然条件限制,发展相对滞后的县为三类县,共36个县。财政政策措施采取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考核奖励与专项扶持并重的方式,促进跨越发展。

  (五)监督管理

  加强对县域经济发展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县域经济发展的考评力度,对县域经济发展的财政收支完成情况、扶持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问效,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限期整改,及时按年度兑现财政发展考核奖励资金。

  二、县域综合评价考核表彰

  每年由省统计局按照《云南省县域经济发展综合评价考核办法》的规定,对全省129个县(市、区)进行考评,评选出县域经济发展“10强县”和“20个争先进位先进县”。经省县域办审核,报省县域经济发展协调小组批准的“10强县”和“20个争先进位先进县”,由省人民政府通报表彰。

  三、县域经济发展财政目标考核奖励

  为了充分调动各地发展县域经济的积极性,培植地方财源,增强县级财政实力,按照“不动体制,激活机制,政策激励,分类指导”的原则,对全省129个县(市、区)实行财政增收等各项财政目标考核奖励。

  (一)考核奖励的对象

  全省129个县(市、区)全部纳入考核奖励范围。

  (二)考核奖励的内容

  对各县(市、区)增加地方一般预算税收收入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进行考核奖励,即当年地方一般预算税收收入超过其所在类县当年平均增幅的县,对超过部分给予奖励。

  具体计算方法如:某县县域经济发展财政奖励资金=〔该县当年地方一般预算税收收入-该县上年地方一般预算税收收入×(1+该类县当年地方税收收入平均增幅)〕×奖励系数

  奖励系数按3种类型县分别设定,奖励系数根据县域经济财政发展情况逐年调整。

  (三)配套考核的内容

  配套考核主要包括财政收支平衡、财政供养人员控制、债务管理,配套考核指标属于约束性指标和否决性指标,对不能完成相应目标责任的给予一定的惩罚。

  1.收支平衡考核。当年出现新增赤字或者滚存赤字超过2000年的,取消当年考核奖励资格。

  2.财政供养人员控制考核。财政供养人员超上年增幅超过2.78%,扣减当年所得奖励资金的50%。

  3.债务管理考核。省财政明确为不得新增债务的县,债务增加的,取消当年考核奖励资格。

  (四)奖惩资金兑现

  1.年度终了,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当年县域经济发展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县域经济发展协调小组,同时抄送省财政厅。

  2.省财政厅根据总结情况,分别对各县(市、区)县域经济发展财政税收收入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同时对财政收支平衡、财政供养人员控制、债务管理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按照程序报批后兑现奖惩。对财政税收收入完成较好的给予财力奖励,对不能完成和控制相应配套考核指标的给予一定的惩罚,奖惩资金在年度财政结算时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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