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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局等部门规范出租货运和工程车辆及危险品运输车辆停放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2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20日)废止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局等部门规范出租货运和工程车辆及危险品运输车辆停放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抚政办发〔2009〕53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交通局、市商业局、市工商局、市消防局《规范出租货运和工程车辆及危险品运输车辆停放秩序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规范出租货运和工程车辆及危险品
运输车辆停放秩序工作方案

  为加强城市道路和市容管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环境年建设的总体要求,全面完成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行动总体目标,强化静态交通秩序和市容管理,为我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

  二、工作目标

  按照广泛宣传、统一行动、联合执法、依法处罚的方法,对出租货运和工程车辆及危险品运输车辆在城市道路及小区内乱停乱放行为进行专项整治,创造环境整洁、道路畅通、和谐有序的城市环境,彻底改变城市道路和小区内出租货运和工程车辆及危险品运输车辆乱停乱放的状况。

  三、工作内容

  1. 禁止出租货运和工程车辆私自设点、随意停放,必须到指定的货运车辆租赁市场和停车场停放经营。

  2. 禁止危险品运输车辆在城区道路停车泊位或居民小区内停放,必须停放在管理部门指定的停车场内。

  3.禁止从事配货、零担运输车辆占用机动车道或人行步道装卸货物。

  4. 除经批准设置的货运市场外,现有自发形成的货运市场一律取缔。

  5. 场外违法乱停乱放的出租货运和工程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及零担配货车辆等由公安交警部门锁定或拖离暂扣至指定或专门的停车场,并依法予以罚款和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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