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滨政发〔2009〕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优先发展”和“科教兴滨”战略,进一步优化全市中小学教育资源配置,推进学校建设的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高标准、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促进全市基础教育均衡发展,依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确定启动全市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工作(以下简称学校标准化建设),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学校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
  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教育公平的需要;是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为适龄儿童少年提供基本均等的受教育条件,科学合理配置基础教育资源的必然要求;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缩小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差距,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有效途径;是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基础;是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办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保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精心组织,统筹协调,认真做好学校标准化建设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优先保障。实施学校标准化建设要形成以各级政府为主体,发改、教育、财政、人事、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税务等相关职能部门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要优化整合各类教育资源,实行优先优惠政策,落实经费保障机制,增设专项建设资金,确保学校标准化建设工作顺利实施。
  (二)科学规划,分步实施。以县(区)为单位,学校、乡镇层层摸清底数,认真制定本地学校标准化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统筹利用教育资源,分类推进,分步实施。
  (三)统一标准,适度超前。在学校标准化建设实施过程中,要面向全市各中小学校,采取严格的保障和控制措施,凡在布局调整过程中保留的中小学校,不论城镇乡村,均要确保达到《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要求。今后学校在新建和维修改造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新的标准。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和学校高于省定标准,适度超前发展。
  (四)整体带动,协调发展。学校标准化建设要与全市开展的中小学布局调整、农村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两热一暖一改”工程、寄宿制学校建设、教学仪器更新工程、现代远程教育工程、信息化建设工程、规范化学校创建等工作相结合,从解决学校发展的薄弱环节入手,整体带动,协调发展。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