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鼓励企业争创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和省级著名商标、省级名牌产品。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企业、省级著名商标或省级名牌产品企业,市、县(区)政府给予奖励。按照“鼓励多认证、快认证、大规模认证”的原则,对新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质量认证以及进口国食品质量安全认证的农产品,优先推荐上报“省级奖励项目”。
(五)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国家标准化活动。积极引导企业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山东省地方标准以及农业地方规范。积极创建食品标准化示范项目,并对主持制修订标准及创建食品标准化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优先扶持。
(六)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投资兴建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对依靠企业自身力量建设、建成后达到一定条件的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优先推荐上报“省级奖励性补助项目”。
(七)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推广标准化生产,实行合同、定单式采购,通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培育的市级重点农民专业合作社,将优先推荐上报各级农业系统、财政系统、农业开发系统的相关扶持项目。
(八)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广开融资渠道。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外开放力度,不断优化投资环境。积极组织有发展潜力的开发项目和投资回报率高、市场前景好的农业龙头企业对外招商,吸引国内外资金参与我市农业资源开发,主动接受全球经济重组过程中劳动密集型、资源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向我市转移。充分发挥民间投资主体作用,引导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企业和农户增加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投入。千方百计吸引中心城市的大中型工商企业、个体私营业者和闲散资金投资、入股,参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促进城市资金向龙头企业聚集。
四、政策措施
1.各级农业、财政、农业开发、发改等部门要对全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新建项目做好规划,积极帮助市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争取国家、省级的相关扶持,每年争取扶持资金额度要在全省平均数以上。2.各级政府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扶持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支持龙头企业上项目、扩规模。并随财力的不断增长,逐步加大支持力度。3.对国家认定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和其所属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以上的子公司,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收入,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4.对省级重点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所得,免征3至5年企业所得税。5.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研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6.对市级以上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等技术研发费项目,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7.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研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中结转抵扣,抵扣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8.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9.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10.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其生产销售的饲料产品,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增值税。11.对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批准后自行改造的废弃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改造的废弃土地),自使用月份起,10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2.各级金融机构要将符合授信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列为优先支持对象,增加授信总量。人民银行要充分运用再贴现、支农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积极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信贷投放。农村信用社要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信贷投入。农业发展银行要在做好粮棉油贷款供应的同时,将业务范围向农业产业化、农业综合开发、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拓展,重点支持市级以上各类农产品加工企业;市农业产业化部门与市农发行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沟通交流,推荐和选择重点项目,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对纳入贷款营销范围的较大项目,双方可派人共同进行项目调查评估。农业银行要安排一定的信贷规模和资金,优先支持符合贷款条件的龙头企业。其他商业银行要依据龙头企业正常生产周期和贷款用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水平。13.省级以上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生产用水,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落实供水保障措施。实行城乡同类用电同价政策。对受电变压器容量315千伏安以上的龙头企业生产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电价政策。对符合农业生产用电规定的现代化或专业化种养业龙头企业,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电价政策。14.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和建设所需用地视同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按有关规定的标准低限交纳。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临时性收购场所、农林种养殖场和农业设施用地,视同农业生产用地。15.交通部门对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通行绿色通道时,车辆通行费降低一个车型收费,高速公路不实行计重收费;对超载超限行为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不得长时间滞留车辆。16.对与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接的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水利部门应优先安排水利设施建设项目投资,交通、公路部门应在道路设施建设上给予优先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