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9〕8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加快推进我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城乡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现就进一步做好城乡社会救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城乡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
做好社会救助工作,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以民为本、为民解困”宗旨的具体体现。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城乡社会救助工作,将城乡低保和医疗救助工作作为“围绕改善民生,集中力量办八件实事”之中的两件实事部署落实,使我省社会救助工作得到快速发展,对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权利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新的形势下,各级政府更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性,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城乡社会救助工作作为保民生、保稳定的重要任务纳入重要日程,纳入到政府绩效考核目标体系,切实加强领导,明确目标,落实责任,主要领导要密切关注、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定期研究和解决城乡社会救助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把社会救助工作作为一项民心工程抓紧、抓细、抓实,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千家万户。
二、进一步健全制度,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管理
社会救助资金是困难群众的“救命钱”,是“高压线”,各级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管好、用好社会救助资金。一是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及时足额落实各项配套资金。二是要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资金管理。省将要出台《城乡困难群众社会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各地也要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社会救助资金要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对各类社会救助资金的拨付、使用要及时汇总与统计上报。三是要进一步规范资金社会化发放。城乡低保资金必须实行社会化发放,不得手工发放,不得发放实物,其他救助资金要逐步实行社会化发放。四是要加大监管力度。民政、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定期对社会救助资金进行审计和检查,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绝不允许出现挤占、挪用、贪污等违法违纪行为,保证社会救助资金的安全运行。
三、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全面实施“阳光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