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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中央驻粤单位2008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登记和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中央驻粤单位2008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登记和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粤人函〔2009〕679号)


中央驻粤各有关单位:

  根据粤办会函〔2002〕5号文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由省财政拨款对我省2001年度及以后获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一次性每人补贴1万元;中央驻粤单位特殊津贴人员的补贴,按照避免重复补贴的原则,本单位未给同类补贴的,发放我省特殊津贴人员相同的补贴。

  为做好中央驻粤单位省特殊津贴的发放工作,请各单位于3月30日前将经国务院批准的2008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回执以及《广东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情况登记表》报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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