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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在研项目的年度结存经费,按规定办理结转手续后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因故终止的,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将根据具体情况收回部分或全部专项资金。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应按照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期满半年内必须进行验收。

  第二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项目应按如下程序进行验收:

  ㈠ 项目合同任务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经所在地级以上市科技局、财政局或省级有关部门审核后送省科技厅业务受理窗口。省科技厅在受理验收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㈡ 经批复同意验收的,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验收专家组,以项目合同书为基本依据,对项目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经济社会效益以及经费使用情况等做出评价。

  第二十七条 确因客观条件导致项目无法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于合同期满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原因及延长时限,省科技厅视实际情况予以批复。

  第二十八条 验收结果包括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情况,以文件形式正式下达。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㈠ 任务完成量不到80%的;

  ㈡ 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㈢ 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合同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的;

  ㈣ 研究过程及知识产权等方面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㈤ 超过合同书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做出说明的;

  ㈥ 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的。

  第二十九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应在接到通知的半年内,整改完善并重新提出验收申请。若仍未通过验收的,按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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