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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重大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六)省财政厅、科技厅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属省属单位的,由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资料审核后向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推荐。属市县单位的,由所在地同级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资料审核后向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推荐;市县单位项目在申报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的同时,应抄报所在地级以上市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包括同行专家、财务管理专家、科技管理专家及科技发展战略专家)对项目申请或投标材料进行评审和论证。评审和论证结果作为重大科技专项立项决策以及总预算控制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评审和论证意见进行综合平衡,审定支持项目及其预算,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或中标通知书,并通知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预算。

第四章 资金拨付和会计处理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根据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属省属单位的,直接拨付到省级有关部门;属市县项目的,由省财政厅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已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承担单位,由各级财政部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省级有关部门和市县级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必须及时下拨到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五条 省级有关部门、市县级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后,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反映,并分别按照企业、行政或者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形成资产部分,计入资本公积,不能形成资产部分,按现行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处理。国家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制订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的工作规范,组织实施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分析总结项目执行情况。省财政厅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参与项目的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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