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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重大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四)重大科技示范工程及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五)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在广东的配套项目;

  (六)其他符合重大科技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

  第六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当在广东境内实施且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申报单位必须是依法在我国境内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内资或者内资控股企业及其他有关单位。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取补助的方式。项目预算经费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视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情况采取一次性编制预算、滚动支持或一次支持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项目管理费、项目费、其他费用:

  (一)项目管理费:是指有关单位为管理重大科技项目而发生的支出。主要包括:编制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的评审、招标、后评估等过程中支付的费用。此项费用由省财政厅按规定核定后使用。

  (二)项目费:是指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一般包括:人工费、设备费、燃料动力费、租赁费、试验费、材料费、委托开发费、鉴定验收费等。

  (三)其他费用:经省财政厅批准开支的与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支出。此项费用由省财政厅按规定核定后使用。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九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和发布年度《广东省重大科技专项申报指南》,明确年度重点支持范围和具体要求。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按照本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的要求,准备和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或投标文件,并保证申请材料真实可靠。申请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及申报或招标指南的要求,实施地和成果转化地在广东省境内;

  (二)申报单位两家以上的,须合作基础良好且签订了合作协议;

  (三)申报单位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或者较高的科研水平,并有一定人员、资金或设备投入;

  (四)项目资金预算合理可行;

  (五)地方财政承诺提供并落实足额配套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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