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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采取公开方式受理企业申请并进行受理审查。受理审查内容包括资格审查、形式审查及内容审查,必要时还可征求企业所在市县(区)科技主管部门的意见。受理审查合格的项目,方可进入评审阶段。

  第十三条 对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实行专家评审(评议)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

  第十四条 专家评审会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召开,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负责对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创新性、技术可行性、风险性、申报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等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项目申请材料和专家评审意见形成项目初步计划。

  经批准的项目通过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告,公告发布之日起2周内为立项项目异议期。经公告没有异议的,正式办理立项及资金拨付手续。符合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的,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对于项目存在重大异议的,应按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正式立项的项目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与项目承担企业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项目,不给予支持: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近3年内发生过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正在被有关行政部门立案查处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2年的;

  (四)面临正在进行的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单位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或正面临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的。

第四章 资金拨付和会计处理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根据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省属单位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市县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已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承担单位,由各级财政部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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