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财工〔2009〕119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科技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印发广东省建设创新型广东行动纲要的通知》(粤府〔2008〕72号),着力增强我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广东,根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2006〕37号)的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2006〕37号)、《财政部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5〕22号)、《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5〕60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贯彻落实《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建设创新型广东行动纲要的通知》(粤府〔2008〕72号),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并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以及融资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公平公正;
(二)财政引导,放大使用;
(三)统筹安排,促进创新;
(四)规范管理,专款专用;
(五)加强监管,注重绩效。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审核、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