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障性住房建设
工作目标:
1.在2009年11月30日前,完成2007年、2008年国家分三次下达的新建廉租住房的建设任务(见附表)。
2.力争在2010年11月30日前,完成2009年国家下达的新建廉租住房的建设任务(见附表)。
工作措施:
1.大力争取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资金。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各县政府必须把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要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不低于10%。各地震灾区县要积极争取对口援建省对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支持。
2.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要积极争取商业银行的支持,增加信贷投放并给予优惠贷款支持。有关金融机构应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有关信贷优惠政策,积极支持灾后保障性住房重建。
3.认真落实土地供应和各项优惠政策。各县要按照国土资源等部门的要求,统筹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同时,进一步落实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和支持廉租住房建设的各项税收政策。要全面落实灾后重建各项税费减免政策,支持灾区廉租住房和安居住房建设。
4.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应按要求,明确一位主要领导负责,统一领导和协调棚户区改造、廉租住房建设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
5.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各县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退出制度,健全社区、街道和住房保障部门三级审核公示制度,建立规范化的收入和住房条件审查制度。棚户区改造工程的实施应当坚持信息公开、政策透明、操作规范。
6.落实责任,加强监督检查。要建立目标责任制,各县政府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责任主体、工作主体和实施主体。各县要根据下达的目标任务,加强监督考核。要严肃工作纪律,坚决查处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等违法违规行为。今年,州政府将组织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专项督查,确保完成今年工作任务。
三、加强监管,确保重建工程质量和安全
(一)严格基本建设程序。目前全州重建工程项目多,且工程进度要求快,要处理好进度与确保质量之间的关系,必须坚持提速不越轨,基本程序不能减。重建项目必须坚持先立项审批后勘察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督促重建项目严格履行项目报建、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委托监理、质量安全监督、工程施工验收备案和工程技术档案移交等法定建设程序,切实防止借口加快建设,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的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