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科学完善水电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统筹兼顾、科学论证、合理布局、有序开发、保护生态”的原则,对全州水电资源开发综合利用规划进行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同时,根据我州水电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和经济发展需要,确定以下水能资源开发的原则:
(一)除国家组织实施解决边远地区农牧民用电的小水电项目外,一律不再开发5000千瓦以下水电项目。
(二)在人口稠密区、生态脆弱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国家级自然风景名胜保护区以及其它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区,禁止开发水能资源。岷江干流茂县县城以上河段、梭磨河松岗以上河段、涪江上游丹云峡河段、白水河九寨沟县城以上河段作为我州首批禁止开发区域。
三、严格执行水电建设项目各项环境保护规定
(一)严格水电站建设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按照环保和安全生产要求,规范工程施工管理。
(二)严格水电流域环境影响评价。流域水电开发,必须按要求进行流域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三)强化流域水电规划管理。依法加强对流域水电规划的管理和审批,流域环评作为流域规划审定的重要依据,对未通过流域环评的,不得审批水电流域规划;未通过水电流域规划的水电项目,不得实施。
(四)严格执行项目环评。经审批的水电项目环评作为项目核准的前置和必要条件,未通过项目环评的水电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核准;未经核准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五)建设中要更加注重保护生态,优化环保措施,规范工程弃渣,减少植被破坏,做好河道清理、渡汛、边坡治理和防火等环境隐患排查。
(六)严格水电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按照国家、省关于水电站工程验收管理相关规定,加强环境保护专项验收,工程验收的重要内容,未通过环保专项验收的水电项目,不得通过总体验收,不得投入营运。
(七)加强建成水电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保证枯期流量10%以上的生态流量,督促水电企业切实落实好环境保护措施和整改方案,加强水土保持和植被恢复,防止水电工程次生灾害。
四、认真开展项目影响范围内环境隐患自查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