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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电资源开发管理维护生态环境安全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科学完善水电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统筹兼顾、科学论证、合理布局、有序开发、保护生态”的原则,对全州水电资源开发综合利用规划进行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同时,根据我州水电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和经济发展需要,确定以下水能资源开发的原则:

  (一)除国家组织实施解决边远地区农牧民用电的小水电项目外,一律不再开发5000千瓦以下水电项目。

  (二)在人口稠密区、生态脆弱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国家级自然风景名胜保护区以及其它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区,禁止开发水能资源。岷江干流茂县县城以上河段、梭磨河松岗以上河段、涪江上游丹云峡河段、白水河九寨沟县城以上河段作为我州首批禁止开发区域。

  三、严格执行水电建设项目各项环境保护规定

  (一)严格水电站建设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按照环保和安全生产要求,规范工程施工管理。

  (二)严格水电流域环境影响评价。流域水电开发,必须按要求进行流域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三)强化流域水电规划管理。依法加强对流域水电规划的管理和审批,流域环评作为流域规划审定的重要依据,对未通过流域环评的,不得审批水电流域规划;未通过水电流域规划的水电项目,不得实施。

  (四)严格执行项目环评。经审批的水电项目环评作为项目核准的前置和必要条件,未通过项目环评的水电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核准;未经核准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五)建设中要更加注重保护生态,优化环保措施,规范工程弃渣,减少植被破坏,做好河道清理、渡汛、边坡治理和防火等环境隐患排查。

  (六)严格水电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按照国家、省关于水电站工程验收管理相关规定,加强环境保护专项验收,工程验收的重要内容,未通过环保专项验收的水电项目,不得通过总体验收,不得投入营运。

  (七)加强建成水电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保证枯期流量10%以上的生态流量,督促水电企业切实落实好环境保护措施和整改方案,加强水土保持和植被恢复,防止水电工程次生灾害。

  四、认真开展项目影响范围内环境隐患自查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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