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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6.1响应准备
  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启动本预案,指挥部成员和各工作组在第一时间到预定或指挥长指定地点集结待令,按照指挥长的指令和本预案的要求迅速组织人力、物力、财力投入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
  6.2响应流程(见附件:突发环境事件响应流程图)
  6.3分级响应
  应对特大、重大或跨省(区、市)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Ⅱ级响应。Ⅱ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请示省人民政府,在省政府领导下,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应急处置工作;Ⅰ级响应由省政府请示国务院,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市和事发地政府在做好先期处置工作的同时,立即启动本预案和应急救援计划,全力配合、协助国家和省指挥部工作。
  应对较大及跨区、县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响应。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各项污染控制、抢险救援工作,必要时请求省环保局提供技术支持和应急支援。事发地政府在做好先期处置工作的基础上,配合、协助市指挥部开展工作。
  应对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响应。由事发地政府负责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现场,支援、指导区、县人民政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6.4应急监测
  重大、特大及跨省(区、市)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由省环保局负总责,市环保局配合。较大及跨区、县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由市环保局负总责,有关区、县环保局配合。
  6.5处置措施
  (1)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处置
  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及时查找定位并尽可能消除污染源,根据气象、水文、地理环境以及不同类型的水污染事件特点等,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对已外溢的污染物采取吸附、打捞、抽取、堵截、引流等物理措施以及不造成二次污染的化学、生物措施,尽量减轻水环境的污染负荷,重点确保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安全。如饮用水源已被污染,不能达到国家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应立即停止自来水供应,并及时启用应急备用水源,保障群众必要的生活用水,做好群众宣传解释工作,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直至解除应急状态。
  (2)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处置
  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划定警戒区域,迅速查找定位并尽可能消除污染源,并根据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以及不同类型的大气污染事件特点等,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明确是否应疏散周边群众,制定科学、有效的污染源消除措施,直至事发地大气环境质量恢复正常水平,解除应急状态。
  (3)危险化学品泄露突发环境事件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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