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预警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措施:疏散并妥善安置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人员;指令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环境监测机构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发展情况;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落实;作好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准备。
4 分级标准
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是指因环境事件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l00人以上中毒(重症);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是指因环境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症);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l、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是指因环境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症);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区县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是指因环境事件发生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重症);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区县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事件;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 信息报送及通报
5.1信息报送
按照常监测、速研判、即报告、妥处置的原则,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报告可能或已经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具体按《遂宁市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规定》〈遂委办〔2008〕151号〉执行)。
5.2信息通报
根据需要,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市、区(县)政府和军队通报突发环境事件有关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的,由市政府外事办负责通报。
6 应急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