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遂府办函〔2009〕19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
遂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规范程序,明确职责,提高应对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护环境,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四川省环境污染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遂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规、规章,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大、重大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及跨市(区、县)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并指导各区县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平战结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加强环境事件危险源监测、监控和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培训和预案演练。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通力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协调联动,信息共享。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加强工作沟通,完善环境应急监测网络,充分发挥部门、行业优势和专业救援力量的作用,实现资源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