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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行政事业单位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三)行政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
  (四)事业单位整体或部分改制为企业的资产;
  (五)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六)行政事业单位合并、分立、清算;
  (七)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市政府实际工作需要组织资产清查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国资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办公业务用房管理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业务用房实行统筹规划,规范管理,合理调配,充分利用的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业务用房按核定的人员编制和国家配备标准的原则进行确定。
  第十六条 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办公业务用房及相应土地,不得改变用途,不得将办公用房租赁、调整给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使用。
  第十七条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使用行政事业办公用房,根据工作职责和经费来源,签订使用或租赁协议。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业务用房,不得交由企业使用,对已经使用的进行清退。清退有困难的,经批准可继续使用,并按市场价交纳租金。
  第十九条 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或业务发展,需要增加办公用房的,由市国资委从现有办公用房中调剂解决;对机构和人员编制减少的部门和单位要重新核定办公用房面积;对撤销的部门和单位限期上交办公用房,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十条 市国资委根据市级机关人员编制和实际需要,按照规定标准合理核定、分配、调整各单位的办公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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