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遂府函〔2009〕91号)
市级各部门:
《遂宁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五届第五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一日
遂宁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根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遂宁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遂府发〔2006〕2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国资委,下同)代表市政府,履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职责。各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第三条 市国资委和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和人员,做好市本级、本部门、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做好资产统计和信息报送工作。
第二章 资产处置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出售、置换、捐赠、报废、报损和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
(一)闲置的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致产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的资产;